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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主权 人权
 

对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"宣言

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60年12月14日通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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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大会,

  念及世界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宣布决心重申基本人权,人格尊严与价值,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"信念,并促成大自由中之"社会进步及较善之"民生,

  深知必须根据尊重所有民族之"权利平等与自决之"原则,及不分种族、性别、语言或宗教,普遍尊重及执行人权与基本自由之"原则,造成安定与幸福之"情境,和平与友好之"关系,

  承认所有未独立民族盼望自由之"殷切及此等民族对于达成其独立所发生之"决定性作用,

  深知因不与此等民族以自由或阻挠其自由而造成之"日益严重之"冲突,乃系对世界和平之"严重威胁,

  鉴于联合国在协助托管领土及非自治领土之"独立运动方面之"重要任务,

  深知世界各民族热望各种形式之"殖民主义一律终止,

  深信殖民主义之"继续存在妨碍国际经济合作之"发展,阻挠未独立民族社会、文化与经济之"发展,且与联合国世界和平之"理想相悖,

  声明各民族均可为其本身之"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资源,但不得妨碍由于以互利原则为基础之"国际经济合作及依据国际法而发生之"任何义务,

  深信解放之"过程不能抗拒,亦不能倒转,为避免严重危机起见,殖民主义及与之"并行之"各种隔离及歧视办法均须终止,

  欢迎近年来许多非独立领土已臻于自由独立,察及尚未独立领土趋于自由之"倾向日益显明,

  确信各民族均有享受完全自由,行使主权及维持国家领土完整之"不可剥夺之"权利,

  郑重宣布有迅速无条件终止各种形式之"殖民主义之"必要;

  且为此目的

  宣言如下:

  一、各民族之"受异族奴役、统治与剥削,乃系否定基本人权,违反联合国宪章,且系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之"障碍。

  二、所有民族均有自决权,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,自由从事其经济、社会及文化发展。

  叁、绝对不得以政治、经济、社会或教育上之"准备不足为迟延独立之"借口。

  四、对未独立民族之"一切武装行动过各种压制措施概应停止,使彼等能和平自由行使完全独立之"权利,其国家领土之"完整应受尊重。

  五、在托管领土及非自治领土或其他尚未形成独立之"领土内立即采取步骤,不分种族、信仰或肤色,按照此等领土各民族自由表达之"意志,将一切权力与条件无保留移交彼等,使能享受完全之"独立及自由。

  六、凡以局部破坏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为目的之"企图,均与联合国宪章之"宗旨及原则不相容。

  七、所有国家均应在平等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及尊重各民族之"主权及其领土完整之"基础上,忠实严格遵行联合国宪章,世界人权宣言及本宣言之"规定。